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宏基瀝青有限公司、陳啓勇、呈采實業有限公司、蔡家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被 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60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