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號
- 原告
- 曾子瑤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