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建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3,998,282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本院現在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