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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 原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3,998,282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本院現在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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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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