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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望民

原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3,998,282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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