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威舜營造有限公司、沈美玉、童冠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威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玉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童冠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4,563元【以原 告起訴請求返還之怪手及車輛現值為準,計算式:378,572+661,1 11+1,656,250+2,134,630+154,000=4,984,563】,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