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威舜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美玉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 被告
- 童冠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4,56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怪手及車輛現值為準,計算式:378,572+661,111+1,656,250+2,134,630+154,000=4,984,56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