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芮伶

原告
威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玉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童冠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4,56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怪手及車輛現值為準,計算式:378,572+661,111+1,656,250+2,134,630+154,000=4,984,56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