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典
- 被告
- 新榮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蕭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4,88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4,8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4,88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4,8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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