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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蕭宗益

  • 原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榮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被 告 新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蕭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4,88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4,8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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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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