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典、新榮工程行、蕭宗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被 告 新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蕭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4,88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4,8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