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徐正材、周榮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被 上訴 人 周榮中 住○○市○○區○○里00鄰○○街00 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榮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38,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9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