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邱信儒、葉耀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邱信儒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被 告 葉耀文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向原告購買赫麒牌立式綜合加工中 心機LV-1160乙台、HAIMER牌燒結機V-2008乙台、赫麒牌立 式綜合加工中心機HK-LV1677乙台、永進牌立式加工機FV-85A乙台,兩造並與中租迪合簽署三方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 買賣合約書),嗣原告到被告處工作,遂將自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械器具及物品(下稱系爭物品)帶到被告處,詎原告於110年2月16離開被告處時,被告拒絕讓原告取回系爭物品,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物品,倘被告不能返還,則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原告之損害。 ㈡、被告雖辯稱兩造間之買賣標的係整廠設備,非僅限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租迪和公司)出售之4台機械設備 云云。然被告之主張與系爭買賣合約書已不相符,況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中,亦無原告表示同意以新臺幣(下同)380萬元出售整廠設備之合意,則被告所辯顯無理由。 ㈢、被告另辯稱證人邱龍彬為中租迪和公司之員工,本案訴訟之勝敗將影響證人之考績,其證詞不可盡信,而證人王俊傑與被告同車到庭,其證詞顯有偏頗云云。惟被告對邱龍彬之證述是否影響考績等情,未舉證關連性,所辯均僅屬臆測;另證人王俊傑雖係與被告同車到庭,惟證人與當事人同車甚為常見,尚難以此即認證人王俊傑之證詞有臨訟偏袒原告之嫌。 ㈣、被告雖又辯稱廠內設備搬遷係由其母支付運費,而認系爭物品均係被告買受云云。然斯時運費雖係由被告之母親幫忙支付,惟事後被告亦由兩造之合作帳目內扣除,實際上等同原告支出,更無法以此認定兩造間之買賣係整廠出售。 ㈤、並聲明: 1.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物品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2,220,246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於109年9月底在臉書張貼「CNC模具加工廠整廠出售或盤 讓(可含3D模具加工)廠內設備」之文章,被告遂於同年9月23日與原告取得聯繫,雙方以LINE討論價錢及合作方案,考 量原告設立之儒新企業社廠內尚有4台機械與訴外人中租迪 和公司簽訂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為此中租迪和公司向原告表示需以400萬元始願意出售該4台機械,而原告僅願以380 萬元購買原告廠內所有機器及設備,兩造遂於同年10月15日談定整廠設備價金為380萬元,原告另再向被告之母即訴外 人余秋慧借款20萬元,湊足400萬元去清償原告對中租公司 之債務,原告於該日即將其廠區內之監視系統使用權限提供給被告監視整廠設備,雙方更於LINE對話中約定被告將於10月16日至原告設立之儒新企業社確認機器功能、周邊工具細項、簽約及設備搬遷細節等(見本院卷第99頁)。嗣被告於10月19日簽立20萬元借款契約,並簽發5,000元之本票共40 張為擔保,被告亦於同年10月27日匯款420萬元(其中380萬 元為被告購買廠房設備之價金、20萬元為原告向余秋慧之借款、20萬元為被告即三峰鐵工廠負擔之5%稅金)予中租迪和 公司,同日被告並僱車前往原告設立之「儒新企業社」位於台南市安南區之地址拆卸、搬運廠內機械設備,全程原告及其女友林姿晴均在場配合,搬遷完畢後,亦由余秋慧付款82,000元交付協助搬遷之吉發堆高機負責人即訴外人王俊傑,依上情可知被告確實係以380萬元購買原告廠區內全部設備 ,原告主張被告僅購買4台機器顯不可採,況原告倘要到被 告處工作,衡諸常情實無自帶64項物品前往之理,原告主張顯違反常情。 ㈡、又原告請求附表編號1所示之空壓機,惟被告曾於109年12月底委託原告之女友即林姿晴購買空壓機耗材,原告並向被告請款,此有被告配偶與原告間之LINE對話可證(見本院卷第85頁),足證明被告購買範圍包括該空壓機,否則被告豈有全額支出空壓機耗材款項之理;另關於附表編號51之「電氣箱總成與空壓線路總成」設備,在被告設立之三峰鐵工廠內就一應俱全,如果原告要到被告處工作、合作,利用現成設備使用即可,根本無需拆卸儒新企業社廠內之設備攜至三峰鐵工廠廠區之必要,可知儒新企業廠區之機械設備係因為買賣,才會一併拆卸運回被告設立之三峰鐵工廠廠區。 ㈢、原告主張之系爭物品多無完整之品牌、品名、規格、型號、序號,標的不明確而無法具體實現,其請求顯無理由。再者,原告提出系爭物品之購買證明、照片等,至多僅可證明該等物品在原告廠房內出現過,惟不能證明該物品是被告取走,此部分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另原告請求之金額,係以購買金額為據,然各該物品已購買使用數年,計算折舊後,恐均已超過耐用年限,殘值甚低,原告以購入價格向被告請求,顯無理由。 ㈣、對證人王俊傑之證述表示意見如下: 1.證人王俊傑並未參與兩造買賣磋商之過程,故其證述「我知道他們買賣是三台機械而已,其餘配備是順便運送過去」等語,顯不足為據。再者,證人王俊傑毫不避諱的與原告同車前往,其證詞顯有臨訟偏袒原告之嫌。 2.又證人王俊傑先證稱係原告請其去載送機械,嗣經被告訴訟代理人詢問後又改稱「有接到被告電話」、「有報價給被告」、「載送到民雄廠房是被告母親付的錢」、「給付的錢包括二台堆高機、三台板車全部費用」、「被告母親當場拿運費82,000元」等語,可知證人王俊傑先不實證述係原告委請其去載運,嗣經被告詢問後才全盤交待細節,則證人王俊傑之證詞顯刻意偏袒原告。再者,原告若要運送附表所示64項物品至被告處,按理應自己支付運費才是,豈有被告幫忙支付運費之理。 ㈤、對證人邱龍彬之證詞表示意見如下: 1.原告即儒新企業社尚積欠中租迪和公司1,756,600元,倘原 告能取回本件訴訟價值200萬元之機械設備,將有助中租迪 和公司對原告之債權完全實現,是本件訴訟之勝敗,對證人邱龍彬之公司即中租迪和公司顯有利害關係,更可能影響證人邱龍彬之考績,證人邱龍彬非立場客觀之中立第三人,其所為證詞不可盡信。 2.證人邱龍彬在中租迪和公司出售之4台機器拆完上車後即離 開,對於後面儒新企業社內的機器設備如何拆卸均無所知,豈有親自聽聞兩造討論拆下來機械設備那些要運到三峰鐵工廠等事之可能,是證人此部分證詞顯屬虛妄。 3.證人邱龍彬先證稱「三方在簽協議書那天都在場,我有聽到其他設備要搬過去,至於為何要搬過去,這是他們私下合作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等語,嗣又改稱係於「109年10月16 日」兩造及證人簽訂買賣合約書時所聽聞,證人之證詞顯屬虛妄。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109年9月底在臉書張貼「CNC模具加工廠整廠出售或盤 讓(可含3D模具加工)廠內設備」之文章,被告於同年9月23 日與原告取得聯繫,嗣兩造與中租迪和公司共同簽訂系爭買賣合約書,該合約書載明之買賣標的物為「1.赫麒牌立式綜合加工中心機LV-1160乙台(含工具車×2、油霧回收機×1、工作燈×2)、2.HAIMER牌燒結機V-2008乙台、3.赫麒牌立式綜 合加工中心機HK-LV1677乙台(含電腦加螢幕×1、油霧回收機×1、刀具車)、4.永進牌立式加工機FV-85A乙台」,買賣價金為420萬元(含稅)。原告於109年10月19日向被告之母親即余秋慧借款20萬元,原告並攜同其女友林姿晴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款契約(借據)及20萬元之本票(5,000元共40張)為擔保,嗣被告於同年10月27日匯款420萬元予中租迪和公司 ,同日兩造共同至儒新企業社搬運廠區內之全部設備至原告設立之三峰鐵工廠之廠區,運費並由余秋慧支付82,000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買賣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一第77-79頁 )、被告提出之原告臉書貼文影本(見本院卷二第25頁)、借款契約影本(見本院卷一第425-427頁)、原告簽發之本 票影本(見本院卷一第429-431頁)等件為憑,並為兩造所 不爭執,則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兩造間之買賣標的僅有系爭買賣合約書所載之4台機 器設備,不及其他,而附表所示之64項設備均係原告所有,被告拒不返還,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物品,倘被告不能原物返 還,則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原告之損害;被告則辯以兩造間合意之買賣標的係原告設立之儒新企業廠區內之全部設備,否認該64項設備均在被告處,況該等物品使用迄今應已過耐用年限,殘殖極低,原告以購買價請求被告返還或賠償,均無理由等語,則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兩造間之買賣標的為何?㈡、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物品 或金錢賠償有無理由? ㈢、經查,兩造在洽商購買系爭4台機器設備時,曾以通訊軟體LI N進行對話。被告於109年10月間與原告LINE對話中提及「一、合作部分:您過來做就是視為另一間公司,採用完全分帳(沒有底薪),最後的分潤就是公司營業額扣掉成本,淨利你拿50%。……;二、整廠設備估價:我們仔細評估起來,有 些折舊、耗損也很難定義,抓一個大概的數字會落在3,800,000。以上資訊,大家如果有誠意合作,願意一起打拼,都 可以再談。相信後續合作的效益也會慢慢彰顯出來。」等語,有兩造LINE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二第27頁)附卷可稽。由此段對話可以得知,兩造除了討論系爭4台機器設備買 賣之價金外,還有論及由原告到被告工廠合作生產及如何分配利潤之事宜。如果只有被告單純出售系爭4台機器設備予 被告,則買賣手續完成兩造即無任何瓜葛,何來「後續合作的效益」?又何來原告得合作分潤淨利50%之可言?再查, 證人即中租迪和公司法務人員邱龍彬到庭證稱,系爭4台機 器設備經在外詢價結果,較本件買賣價格400萬元為高等語 (見本院110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66頁) 。兩造就系爭4台機器設備議定之價金為380萬元,而兩造與中租迪和公司,三方所訂買賣契約記載買賣價金為420萬元 (含價金400萬元,稅金20萬元),此有買賣合約書、電子 發票影本(見本院卷一第77-79頁、第439頁)在卷足憑。被告乃出資400萬元予中租迪和公司,不足之20萬元另由原告 向被告之母余秋慧借貸取得,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上述兩造就系爭4台機器設備之價金為380萬元,顯然較證人邱龍彬市場查價所得400萬元為低,豈有可能以低於市價之380萬元,可購得系爭4台機器設備之外,還包含原告所有之其他生 產機具?可見原告主張兩造間買賣之標的物僅限於系爭4台 機器設備,並不包含原告所有之其他生產機具,應屬可採。㈣、又查,證人即受雇搬運機器設備之吉發堆高機負責人王俊傑到庭證稱:「在搬運機械時,我當場有問過原告為何不做了,原告說做了都賠錢,他伐(划)不來,買賣只有機械而已,其他配備是要送到被告處跟他合作;過幾天,原告要我去民雄把配備都載回來,原告說被告不讓他在(再)將其他的配備載回來;當時機械要安裝的時候,是我幫他運送過去的,所以要搬走的時候也找我去。」;「原告說要跟被告一起合作生產,所以其他配備要一起送到被告的地方,但是做到後來,原告打電話跟我說他要收起來,被告不讓他搬走。」;「(法官問:當日去搬東西時,原告有跟你說他是機械賣被告,他是要搬過去跟被告一起做,所以配備要送去民雄,是否如此?)答:是。」等語(見本院110年9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6-37頁、第43頁)另證人即中租迪和 公司法務人員邱龍彬到庭證稱:「(法官問:拆除機械當天,你有無聽到,除了這四台機械外,還有無其他廠區的設備?)答:我只是聽到他們其他合作的細節,好像是儒新企業社的老闆要過去那邊,且其他的設備要一起帶過去合作生產,但是他們間的細節及法律關係我就不知道了。」;「(法官問:你是否知道你們所謂的合作,是如何合作法,是儒新企業社除了四台機器以外,其他的設備及工具是要涵(含)蓋在這400 萬元內一起賣給三峰鐵工廠公司,還是這400 萬元只有賣這四台機器,其他的設備沒有賣給三峰鐵工廠公司?)答:我當時聽到的是,不是單純受雇於三峰鐵工廠,因為他們合作細節到哪種程度不容我可以說明的,儒新企業社有原本的訂單,訂單帶過去,然後他們合作後再分潤。我們明確跟兩造說這400 萬元是中租迪和的四台機械。」;「(法官問:就你所知道,儒新企業社在這400 萬元有無將其他設備賣給三峰鐵工廠?)答:以三方協議來看,只有處分中租迪和的四台機器,沒有包含其他的設備及工具。」;「(法官問:你從簽約至搬機器的當天,你聽到的400 萬元,沒有包括儒新企業社的設備及機具?)答:沒有包括,因為他要過去生產,所以一併把這些東西帶過去。」等語(見本院110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61頁、第65頁) 。被告雖抗辯證人邱龍彬為求得良好業績;王俊傑與原告同車到院,兩人之證詞均對原告有所迴護,均不足採信云云。然查,證人邱龍彬服務於中租迪和公司負責法務工作,承辦本件系爭4台機器設備之買賣簽約及履行事宜;證人與王俊 傑僅係受雇運送系爭機器設備,賺取運費之人,兩名證人均與兩造無任何利害關係,斷無甘冒受偽證之刑事處罰而作不實之證述。被告抗辯證人邱龍彬證述有利於原告對其本身業績有所幫助;證人與原告同車到院因此作有利於原告之證詞,卻無從舉證證明,均屬被告臆測之詞,尚難憑採。故證人邱龍彬、王俊傑二人上開證述內容,均屬可採,可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㈣、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 照)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64項物品,於其運送系爭4 台機器設備至被告處之同時,亦已隨同運送至被告處,被告竟不願返還,因而請求判命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64項物品云云。但此為被告所否認,抗辯稱原告無法證明確實曾將附表所示64項物品運送至被告處,被告未占有該等物品等語置辯。經查,原告為上開主張固提出附表物品之照片及收據(見 本院卷一第81-409頁)為證。但由上述照片內容觀之,僅能證明確實有這些物品存在,至於係在何處拍攝,物品現在何處,是否全部搬運至被告工廠,均不得而知。再由發票觀之,充其量亦僅能證明當初購買這些物品之價格,但無法證明這些物品目前係在被告工廠而由被告占有中。是依前揭判例意旨,原告就有利之事實,未能盡舉證責任,則其請求自無從准許。 ㈤、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64項物品,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2,220,246 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㈥、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慶昀 編號 物品名稱 不能返還時應賠償之金額 備註 1 凱立螺旋20碼空壓機型號:JNV15-8-22含精密過濾系統660L儲氣桶、乾燥機UA-80AC、自動排水器AD-480)(一組) 262,500元 2 空壓機熱氣系統(一組) 18,000元 3 大金變頻冷暖分離式壁掛冷氣型號:RXV60RVLT/FTXV60RVLT(一台) 57,000元 4 翊豐通風負壓式通風排風扇設備型號:S54P7(一組) 33,000元 5 捷通電訊工程-icatch監視器設備(主機+6攝影機,可遠端監控)(一組) 48,300元 6 樹德-工作台含桌面工具(一組)型號:WH-51鐵板型工作桌(焊接板)-鐵灰 25,891元 7 冠佳油水分離機型號KN-S(一台) 30,450元 8 淘寶-福洋電器超音波清洗機(有加熱系統)型號:F-100S 30L 900瓦(一台) 14,440元 9 MC油壓虎鉗(兩台)型號:CHV-160V 52,000元 10 U2磨刀機220V(一台) 24,500元 11 群嘉電料行-吸粉機(一台) 6,400元 12 芳昌五金行-贊銘電焊機300A變頻式(一台) 7,500元 13 EPSON印表機L655(一台)序號:W8RY012841 10,700元 14 淘寶-超眼數碼500倍電子顯微鏡(含萬向架、座)(一組) 7,900元 15 電腦window inteli7dell旋轉螢幕(三組)資料夾裡有三台電腦的主機序號 150,000元 16 銘億五金行-開關式永久磁性吊盤300kg(一個)型號:ELM-600 9,000元 17 瑞智實業社-開關式永久磁性吊盤600KG(一個)型號:ELM-600,序號0000000 16,800元 18 銘億五金行-手提式圓盤平磨機(一台) 1,500元 19 銘億五金行-空氣平磨機(一台) 2,500元 20 銘億五金行-空氣雕刻平磨機(一台) 1,500元 21 倒角機(一台) 4,800元 22 砂輪機(一台) 1,040元 23 南一電子0濃度測量器(一支) 2,625元 24 海力牌HITORQ-1/2"N塑鋼氣動板手1.9KG(一支) 2,625元 25 益佃五金-精密V型台4"100× 33× 52(一組) 2,200元 26 Tesa150L游標卡尺3400$x(兩支)+三豐300l游標卡尺3200$x(一支)+三豐150游標卡尺1250$x(一支) 11,250元 27 樹德-工作推車四層(一台),型號CT1基本型工具車/C5086(鐵灰) 4,547元 28 BT40刀具車,無抽屜(一台),105.10.15購買 5,000元 29 蝦皮-TOSHIBA乾濕兩用吸塵器(一台)型號:TVC-10.0 6,765元 30 精密塊規(一組) 6,250元 31 虎鉗平行板(兩組)型號:GP-18 5,100元 32 擦拭紙架(一個) 500元 33 大正工業扇X(四台)+大正興特大工業扇X(一台) 9,500元 34 萬向磁性座(兩個) 1,950元 35 槓桿百分表(兩個) 5,300元 36 網路-鑽頭放置架(一個) 788元 37 好市多9四層置物推車(兩個) 1,738元 38 捷通電訊工程-門口感應器(一個) 2,800元 39 九乘九文具-DF-188S打卡鐘(一台) 2,999元 40 台灣湧利-角鋼桌(三個) 7,887元 41 模具保護墊(一個) 2,900元 42 尼龍吊帶3"2M(二條) 580元 43 鐵屑桶底坐X(兩座) 4,400元 44 網路-50加侖抽油器X(兩支) 2,000元 45 各式加工治具(一套)材料費+委外加工費+設計費 63,033元 46 瑞智實業社-BT50刀桿、抗震刀桿、筒夾、級枕、壓板、燒結延長桿(一套) 517,472元 47 BT40刀桿、抗震刀桿、筒夾、級枕、壓板、燒結延長桿(一套) 412,258元 48 英制台制吊環(一套) 10,000元 49 天車三噸鏈條(一條) 2,800元 50 極光燈飾-LED-50W白光投射燈X(六個) 9,000元 51 電器箱使用線路總成、空壓線路總成(一組) 150,000元 52 辦公桌1.5尺X(三桌)+桌邊櫃(六個) 15,000元 53 各式刀片、銑刀(一套) 150,000元 54 樹德-銑刀櫃(一個)型號:2-A7V樹德抽屜48抽(灰) 3,383元 55 淘寶-佳高梯具-鋁合金梯型號:2步高500MM 2,360元 56 淘寶-宜山生活館-數位時鐘型號:白底白字透明線插頭 845元 57 白板 600元 58 ENELOOP充電電池三號、四號電池(一組) 699元 59 手電筒(三搬) 300元 60 鐵桌2× 3尺(一張) 700元 61 創見行動硬碟(一顆) 2,799元 62 光南-電腦螢幕架(兩個) 398元 63 其他物品:名片簿、筆記本、電腦椅、捕紋燈兩台、計算機、垃圾桶、板手、螺絲起子、收音機、讀卡機兩台 - 64 Z軸設定器 3,200元 2,220,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