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黃佩韻
- 法定代理人廖文彬
- 原告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曾馨儀、曾婉婷、曾賜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李威志 相 對 人 曾馨儀 曾婉婷 被 告 曾賜貴(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曾忠正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曾馨儀、曾婉婷為被告曾賜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賜貴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馨儀、曾婉婷,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33至341頁),自應由相對人曾馨儀、曾婉婷為被告曾賜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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