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志
- 相對人
- 曾馨儀
- 相對人
- 曾婉婷
- 被告
- 曾賜貴(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曾忠正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曾馨儀、曾婉婷為被告曾賜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賜貴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馨儀、曾婉婷,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33至341頁),自應由相對人曾馨儀、曾婉婷為被告曾賜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