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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佩韻

聲請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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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威志
相對人
曾馨儀
相對人
曾婉婷
被告
曾賜貴(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曾忠正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曾馨儀、曾婉婷為被告曾賜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賜貴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馨儀、曾婉婷,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33至341頁),自應由相對人曾馨儀、曾婉婷為被告曾賜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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