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