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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卿和

上訴人
即被告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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