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田昌精機有限公司、張雅婷、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素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