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01號

請求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曾文欣

原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被告
白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原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對外接洽客戶及向客戶收取飼料或出賣家禽、家畜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向客戶收取欲支付予原告公司之飼料款或毛鴨款共新臺幣(下同)2,182,000元侵占入己,挪作他用而拒不返還。原告公司因而向被告提起業務侵占之告訴,被告於該案偵查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經鈞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故原告公司應得依民法第179條、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或賠償侵占之貨款金額。

㈡、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18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自認確有侵占上開業務上所保管之貨款,願意先一次給付原告25萬元,不足部分按月償還15,000元。但不服刑事判決認定其成立四個業務侵占罪,對該刑事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原本擔任原告公司之業務員,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收取飼料、出賣家禽、家畜之貨款共2,182,000元,被告就上開侵權行為事實,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而被告為原告公司之業務員,竟擅將其所代收之款項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有貨款短少之損害,核其所為,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原告依前揭規定向其請求賠償2,182,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求,惟其依前揭規定所為請求已有理由業如前述,本院茲不再就其餘請求權基礎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㈡、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8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