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 原告
-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被告
- 允順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