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允順良有限公司、馬志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