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允順良有限公司、馬志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原告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誤載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