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允順良有限公司、馬志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兩造於本院110年8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中,合意本件訴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1頁),依前揭法條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