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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返還食品原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被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國龍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食品原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5條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復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及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依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其董事有呂政諺、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故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呂政諺、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人。本件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代表人推派書,聲明由其承受訴訟,然該代表人推派書係由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國龍)、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溫國興)2人推派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人,因溫國興並非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程序指定之代表人,且呂政諺並未參與推派,故該代表人推派書並非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呂政諺、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人全體之推派,並非合法推派,故本件僅由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人承受訴訟,並未由全體清算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呂政諺,有變更登記表可稽,則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政諺)、呂政諺2人未聲明承受訴訟。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聲明由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政諺)、呂政諺2人承受訴訟,若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政諺)、呂政諺2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亦請同時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民一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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