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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返還食品原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茂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政諺
法定代理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國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食品原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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