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食品原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政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政諺 法定代理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國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食品原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