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葉采慧、愛加食品有限公司、黃家源、勝記大榮食品有限公司、許梅芳、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勇誠、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莊榮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采慧 原 告 愛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源 原 告 勝記大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梅芳 原 告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