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昌沛、吳梅春、盧聰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沛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吳梅春 訴訟代理人 吳士仁 被 告 盧聰富 訴訟代理人 盧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且指定民國112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系爭土地、房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