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昌沛、吳梅春、盧聰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沛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吳梅春 訴訟代理人 吳士仁 被 告 盧聰富 訴訟代理人 盧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