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茂堂、陳茂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茂堂 訴訟代理人 吳展育律師 被 告 陳茂雄 陳秀真 陳玉卿 陳茂林 陳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陳秀珠 陳秀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533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院原定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2時宣判,因案件繁雜、原 告未繳納足夠裁判費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6,533元 (主文第1項):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訴訟標的價額: ⒈附表一所示財產應納入被繼承人陳清溪之遺產中分配,為兩造所不爭執;附表二所示財產部分,兩造對是否納入遺產有爭議,惟原告主張均應納入遺產中分配,故應以附表一、二為原告主張的遺產範圍。 ⒉經核算附表一、二的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91萬9,891元(因有美金匯率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再 換算原告的應繼分比例1/8,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萬9,986元(計算式:23,919,891÷8,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僅繳納裁判費1萬4,068元(見本院卷㈠第63頁的繳費收據),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萬9,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601元,扣除已繳納1萬4,068元,應補繳1萬6,533元(計算式:30,601-14,068),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 文第1項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主文第2項):因考量本件案情繁雜,且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故延長宣判日如主文第2項所示,惟如原告未補繳裁判費,則將駁回 原告之訴,原定宣判日當然取消,又如原告已在最後期限前繳足裁判費,則應先行來電通知本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延長宣判期日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李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延長宣判期日部分,不得抗告)附表一:兩造不爭執為被繼承人陳清溪的遺產部分 (一)存款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京城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帳號末四碼:6301) 31萬8,004元 2 京城商業銀行太保分行(帳號末四碼:2265) 53萬6,317元 3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末四碼:5573) 3.1(美金) 4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四碼:2587) 110萬0,105元 5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四碼:2454) 5,650.81(美金) 6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四碼:4548) 215萬2,574元 7 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帳號末四碼:2981) 3萬4,568元 8 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 1萬0,439元 備註 編號3、5為美金計價,依109年12月2日訴訟繫屬日(見本院卷㈠第7頁)的匯率為28.766換算。 (二)股票部分: 編號 項目 股數 1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2408) 170,000 2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5701) 40,000 備註 依109 年12月2 日起訴時的市價(上網查詢證券交易所及櫃台買賣中心的歷史交易收盤價),南亞科是每股81.5元,劍湖山則是每股3元,依此換算,南亞科是1385萬5,000元(170,000×81.5),劍湖山是12萬元(40,000×3) 附表二:原告主張應加計至陳清溪的遺產部分(兩造有爭執) 編號 內 容 數額 備註 1 裕源公司的汽車 5輛 原告始終未說明價值 2 裕源公司對司機的借款債權 300多萬元 原告始終未就最後金額確認,僅稱300多萬元,故以300萬元計算 3 101年11月16日轉帳繳納陳茂雄保費 49萬5,108元 原告陳報狀表示要納入遺產中計算,並主張係被告陳茂林提領(卷㈣第377頁) 4 101年11月19日轉帳繳納陳茂雄保費 13萬7,136元 同上 4 被告陳茂林101年11月16日自京城商業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提領現金 199萬8,000元 本院卷㈠第450頁交易明細、455頁聲明書 附表三:被繼承人陳清溪之繼承人及應繼權利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權利比例 1 陳茂林 1/8 2 陳秀珠 1/8 3 陳秀琴 1/8 4 陳茂堂 1/8 5 陳秀雯 1/8 6 陳玉卿 1/8 7 陳茂雄 1/8 8 陳秀真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