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秀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秀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茂堂、視同上訴人陳茂林、陳秀琴、陳茂雄、陳秀真、陳玉卿、陳秀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萬5,90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就家事訴訟事件 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復有明文。另於請求分割 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100年度台抗字 第436號裁定、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依原告主張之標的,以原告可受分配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5日裁定核定確定為298萬9,986元 (引用該裁定理由及附表一、二、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01元,然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前半段所示期間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4款規定,於主文後半段所示期間內補正本件之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惠 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訴訟標的價額: (一)附表一所示財產應納入被繼承人陳清溪之遺產中分配,為兩造所不爭執;附表二所示財產部分,兩造對是否納入遺產有爭議,惟原告主張均應納入遺產中分配,故應以附表一、二為原告主張的遺產範圍。 (二)經核算附表一、二的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91萬9,891元(因有美金匯率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再換算原告的應繼分比例1/8(附表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萬9,986元(計算式:23,919,891÷8,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一:兩造不爭執為被繼承人陳清溪的遺產部分(一)存款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京城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帳號末四碼:6301) 31萬8,004元 2 京城商業銀行太保分行(帳號末四碼:2265) 53萬6,317元 3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末四碼:5573) 3.1(美金) 4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四碼:2587) 110萬0,105元 5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四碼:2454) 5,650.81(美金) 6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四碼:4548) 215萬2,574元 7 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帳號末四碼:2981) 3萬4,568元 8 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 1萬0,439元 備註 編號3、5為美金計價,依109年12月2日訴訟繫屬日(見本院卷㈠第7頁)的匯率為28.766換算。 (二)股票部分: 編號 項目 股數 1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2408) 170,000 2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5701) 40,000 備註 依109 年12月2 日起訴時的市價(上網查詢證券交易所及櫃台買賣中心的歷史交易收盤價),南亞科是每股81.5元,劍湖山則是每股3元,依此換算,南亞科是1385萬5,000元(170,000×81.5),劍湖山是12萬元(40,000×3) 附表二:原告主張應加計至陳清溪的遺產部分(兩造有爭執) 編號 內 容 數額 備註 1 裕源公司的汽車 5輛 原告始終未說明價值 2 裕源公司對司機的借款債權 300多萬元 原告始終未就最後金額確認,僅稱300多萬元,故以300萬元計算 3 101年11月16日轉帳繳納陳茂雄保費 49萬5,108元 原告陳報狀表示要納入遺產中計算,並主張係被告陳茂林提領(卷㈣第377頁) 4 101年11月19日轉帳繳納陳茂雄保費 13萬7,136元 同上 4 被告陳茂林101年11月16日自京城商業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提領現金 199萬8,000元 本院卷㈠第450頁交易明細、455頁聲明書 附表三:被繼承人陳清溪之繼承人及應繼權利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權利比例 1 陳茂林 1/8 2 陳秀珠 1/8 3 陳秀琴 1/8 4 陳茂堂 1/8 5 陳秀雯 1/8 6 陳玉卿 1/8 7 陳茂雄 1/8 8 陳秀真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