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佩韻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詠升
即原告
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667元【計算式:(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3,880,000元+3,489,274元=7,369,274元)+(陳詠升部分739,393元+145,000元=884,393元)=8,253,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