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燦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劉燦芳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林威融律師 被 告 劉志信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下列事項的最新資料: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5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00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謄本)。 二、提出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陳報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年度之股東名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