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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靜芳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告
慧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
訴訟代理人
呂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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