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毛靜芳、慧杰有限公司、呂連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靜芳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慧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 訴訟代理人 呂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