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毛靜芳、慧杰有限公司、呂連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靜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慧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