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 原告
-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琳麗
- 訴訟代理人
- 曾增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但是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11,61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0,6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的139,592元,原告尚應補繳221,064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4,530,283元,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530,283元。 2.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一所示貨品,其價值依照 原告陳報為465,335元人民幣。而原告追加起訴時即民國110年 9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33 元,換算新臺幣共2,014,9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4,558,712元人民幣,及自追加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 利息。而原告追加起訴時即110年9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 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33元,換算新臺幣共19,739,22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二所示設備,其價值依照 原告陳報為3,327,21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327,210元 。 1+2+3+4=39,611,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