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寰宏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朝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寰宏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佳祥即榮苗農產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462元,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