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盟貴、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旻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王盟貴 被上 訴人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84,47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9,26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