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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土地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曾文欣
  • 法定代理人
    王麗鈴、王文淵

  • 當事人
    台大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台大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鈴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律師 複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先、備位訴之聲明第五項究係對何項聲明為假執行之聲請。 三、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依據系爭契約第七條第五項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所稱給付乙方(即被告)所有投資購置增設(含更新)設備之殘值總額及拆除設備所需之費用,究係指何項設備?所指各項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其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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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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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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