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大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王麗鈴、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台大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鈴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律師 複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先、備位訴之聲明第五項究係對何項聲明為假執行之聲請。 三、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依據系爭契約第七條第五項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所稱給付乙方(即被告)所有投資購置增設(含更新)設備之殘值總額及拆除設備所需之費用,究係指何項設備?所指各項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其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