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淵、台大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王麗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被上 訴人 台大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土地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04,47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5,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