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毓軒有限公司、廖桂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毓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桂榮 訴訟代理人 陳硯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官佳慧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耀吟商行負責人:張耀文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109年7月31日 30,970元 CY0000000 受款人:毓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