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毓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桂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硯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耀吟商行負責人:張耀文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109年7月31日 30,970元 CY0000000 受款人:毓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