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蕭秉豐即昇億機械廠
- 訴訟代理人
- 王芸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4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1 勝封塑膠機械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110年4月30日 105,000元 NN0000000 受款人:昇億機械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