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號
- 聲請人
- 洪瑜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洪瑜澤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5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隆盛工程行簡佑凌 110年3月31日 220,000元 PA0369078 付款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