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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唐一强

聲請人
洪瑜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洪瑜澤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5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隆盛工程行簡佑凌 110年3月31日 220,000元 PA0369078 付款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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