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洪瑜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洪瑜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洪瑜澤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5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隆盛工程行簡佑凌 110年3月31日 220,000元 PA0369078 付款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