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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婉玉

聲請人
潮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凰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
月5日刊登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上揚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 109年10月10日 39,900元 0000000 受款人:潮程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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