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胡明鑫、蔡繪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 代 理 人 蔡繪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一紙,經貴院110年 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24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0年3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朱鴻明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109年4月5日 20,000元 NN0000000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