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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
代理人
蔡繪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一紙,經貴院110年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0年3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109年4月5日 20,000元 NN0000000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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