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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方柏皓
原告
呂侑玲
原告
林芋秀
原告
陳姵吟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訴訟代理人
李艾臻

曾巧儒律師

蔡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得從原告的薪資中扣除原告已經領取的防疫津貼補償數額之法令依據資料;並說明原告領取的防疫津貼補償金,是否係屬於附件中埔檢疫所籌備會議記錄所列之徵收費用(10人×30,000元=300,000元)的金額範圍?還是另由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依據原告所填寫的申請書,另外核發給予原告之津貼補償費用?

(註:繕本請逕寄給原告)。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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