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堯
- 被上訴人
- 方柏皓
呂侑玲
林芋秀
陳姵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柏皓、呂侑玲、林芋秀、陳姵吟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