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洪明正、何宏利、劉振通、陳建信、黃清峰、高坤輝、梁玉堂、許倉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被上訴人 洪明正 被上訴人 何宏利 被上訴人 劉振通 被上訴人 陳建信 被上訴人 黃清峰 被上訴人 高坤輝 被上訴人 梁玉堂 被上訴人 許倉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明正、何宏利、許倉頡、劉振通、陳建信、高坤輝、梁玉堂、黃清峰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69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