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記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廖記逵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廖記逵已於民國109年12月2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