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浚宏即昆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浚宏即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昆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昆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司因業務不振,日前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就任,茲因公司對外債務尚未處理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債務讓與證明書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債務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