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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

清算人就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聲 請 人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聲請人聲報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另有關公司之清算,乃為了結已解散公司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已不存在,董事會之業務執行權及董事長之公司代表權亦消滅,經濟部95年1月18日經商字第09500004890號函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報人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另一聲報人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法人董事綠焦點公司指派溫國興擔任法人董事代表,合先敘明。青松樂活公司因故遭經濟部命令解散,為此依法聲報就任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其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仍以溫國興為其代表人,然依前開函釋意旨,法人董事之公司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再由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之問題,原法人董事所指派之自然人,本代為執行董事職務,當公司解散後開始清算,其執行權及代表權應隨即停止或消滅,自無法延續擔任法人董事代表以聲報清算人就任。本件聲報人應以法人董事為適格,依公司登記表所示,綠焦點公司之負責人為呂政諺,自應由呂政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為聲報清算人就任,如仍須指派溫國興為本件聲報,應出具足資證明其委任之關係文件以憑辦理。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及同年12月14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補正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二紙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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