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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聲請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對人
張維雅
債務人
磐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上郃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維雅
債務人
債務人
豐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金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7,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0月3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與債務人於110年11月10日共同簽發面額119,450,000元(到期日:111年4月13日)之本票,詎屆期未獲清償,尚積欠本金119,450,000元及其利息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1年6月20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17 40,109.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19 737.00 全部  003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27 907.00 全部  004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28 713.00 全部  005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47 2,654.00 全部  006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0 2,725.00 全部  007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1 2,733.00 全部  008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2 2,653.00 全部  009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3 3,693.00 全部  010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4 2,727.00 全部  011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5 3,965.00 全部  012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6 12,145.00 全部  013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35 3,575.00 全部  014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104 234.00 全部  015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119 10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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