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盧貞秀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清算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相對人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以108年2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833125530號函限期改選董 監事,該函略以「貴公司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101年5月31日屆滿,請於108年4月27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因相對人未於期限內改選,於108年4月28日當然解任,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並於110年8月18日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以經授中字第11035014370號函命令解散登記,之後又以110年11月9日經授中字第11035019200號函廢止該公司登記,並有經濟部110年10月1日經授中字第11035017140號及110年12月2日經授中字第11035020540號刊登前開行政處分行政院公報之公告資料 可考。查相對人已無董事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又依大院110年9月7日嘉院傑家110年度倫字第281號函復,查無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准向大院陳報清算人就 任事件,另經函詢相對人股東有無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或有無意願擔任清算人結果,僅林永村君回復無召開及無意願擔任外,其餘三人皆未回復,無法探明渠等有無意願擔任清算人。因相對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聲請人依所得稅法第80條及第102條 之4規定,須調查核定,並依同法第81條規定,寄送核定通 知書等,履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捐文書送達等程序,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狀請大院裁定 如聲請事項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無限公司之 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 明文。前述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此為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所明定。因此,有限公司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且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任清算人時,法院即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經濟部董事監察人屆期變更通知函、經濟部命令解散函文、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函文、公司命令解散公示送達之行政院公報、公司廢止登記公示送達之行政院公報、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林永村調查表。足見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相對人董事林明記、林許素金、許宏毅及監察人林永村業已於108年4月28日當然解任,公司章程未定清算人,並經聲請人函詢股東亦無股東有意願擔任清算人,致無可擔任清算人之人,惟聲請人須調查核定相對人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有據。又本院審酌聲請人推薦之曾邑倫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表示同意擔任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亦有曾邑倫律師之同意書可考(見本院卷第83頁),其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選派曾邑倫律師為富林 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該公司利益,聲請人更已預納清算人之報酬。從而,由曾邑倫律師擔任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爰依上開規定選派曾邑倫律師為富林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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