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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告
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炎輝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就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結算書,得自行閱卷,如有意見,於文到15日內表示,繕本逕送對造。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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