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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呂仲玉

  • 原告
    黃明專
  • 被告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黃明專 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 告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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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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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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