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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黃明專
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告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110年2月5日協議書第二條中所稱之「工程預算書」

之影本。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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