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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上訴人
即被告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鄧美榛即家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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