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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曾文欣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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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柳聖偉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被上訴人
羅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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