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陳麗妃
- 訴訟代理人
- 王漢律師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債權人
-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志宏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債權人
- 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翊豐
- 債權人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樹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麗妃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7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