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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卿和

聲請人
林秀芸
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計算式:7人×10份×43元-1,000元=2010元】。又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戶籍謄本、國稅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最近三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內申
    請之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
    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國瑞8318-LU)行照影
    本。若有其他車輛,亦請一併提出。
四、收入方面: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
    目前仍投保於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
    否任職於該處?是否為固定收入之工作?若是,平均每月薪
    資收入為何?並請提出任職於該公司之在職證明、每月薪資
    入帳相關證明文件(薪資單、入帳明細等)。若未任職該處
    ,則目前是否有固定收入,每月收入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目前有無領取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
    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
    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於郵局、銀行、農
    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12月23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
    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支出部分:
    扶養費部分:請就所提列支出母親扶養費每月3,000元,提
    出支出明細項目、金額、計算方式與支出單據,並陳報其他
    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是否共同負擔?負擔金額為何?
    若未分擔,未能分擔之理由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1年12月22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
    全部遭強制執行之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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