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淑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滙豐、麥康裕、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主民、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雨利、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佑宗、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淑女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佑宗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淑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1年6月6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 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 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方瀅晴